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有权按照所在地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者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有权按照规定申请相应保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