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一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有权按照所在地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者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有权按照规定申请相应保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