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第十八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在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十日内,由宗教活动场所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