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在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十日内,由宗教活动场所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