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第十二条有效宗教团体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章程规定的职能,联系、服务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义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