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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三条

有效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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