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农村地区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综合老年人口数量、养老服务供需状况、现有文化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整合利用情况等因素设置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每个行政村一般配置一处;相邻行政村集中配置一处能够满足需求的,可以集中配置;有条件的自然屯可以单独配置一处。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