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专家学者、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会公众以及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