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廉洁高效、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相结合的督学队伍,并逐步扩大专职督学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总督学和副总督学。总督学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任命专职督学,本级教育督导机构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兼职督学在督导活动中与专职督学享有同等权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