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科学制定年度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合理设定教育督导频次,避免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年度教育督导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和教育督导结果、督导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报送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