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接受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事项,可以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开展教育督导,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