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接受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事项,可以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开展教育督导,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