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督导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内部督导,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教育督导部门或者督导岗位,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