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实施教育督导问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