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结果运用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