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核查、复查制度,对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可以对已经整改的问题进行复查,防止出现反弹,巩固教育督导成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