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结果运用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核查、复查制度,对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可以对已经整改的问题进行复查,防止出现反弹,巩固教育督导成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