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及其整改情况,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