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结果运用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及其整改情况,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