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报告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督导报告时,应当同时明确公众异议时限。时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

社会公众对督导报告提出异议的,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进行异议调查,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向异议人进行反馈,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