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督导程序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督学应当在督导程序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指派的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