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督导程序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督学应当在督导程序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指派的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