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专项督导、综合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的督导组;
(二)提前10个工作日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要求被督导单位自评的,被督导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督学实施经常性督导,可以事先不通知被督导单位;
(三)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确定督导重点,实施现场督导;
(四)听取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五)督导组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反馈。被督导单位有申辩意见的,应当自收到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
(六)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自反馈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七)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督导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