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应当提高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可以采取课堂听课、资料查阅、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暗访等方式。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