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高等教育还应当注重督导下列事项:(一)促进文理农医交叉融合,培养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情况;(二)强化实践教学,支持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创新创业和服务社会的情况;(三)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情况;(四)推进和完善学分制,实行弹性学制情况;(五)困难学生救助情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