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普通高中教育还应当注重督导下列事项:
(一)杜绝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审批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情况;
(二)消除大班额以及清理借读生情况;
(三)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提升学生抗挫折能力情况;
(四)不得违背学生个人志愿组织要求学生普遍选考特定科目,杜绝功利化选科选考情况;
(五)不给年级、班级、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以及职称晋升挂钩情况;
(六)不公布、不宣传、不炒作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情况;
(七)不利用节假日组织非毕业年级集中违规补课情况。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