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第十九条有效义务教育还应当注重督导下列事项:(一)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均衡编班以及配备师资力量,杜绝违规招生、迫使学生转学退学的情况;(二)依法依规查处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收受礼金情况;(三)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提升课堂教学质量、作业设计质量、课后服务质量情况;(四)指导学生不过度使用手机,不沉迷网络游戏,不吸烟情况;(五)杜绝将竞赛成绩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依据情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