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第十八条有效学前教育还应当注重督导下列事项:(一)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与卫生习惯,帮助其形成正确站、坐、行走姿势与健康体态的情况;(二)培养幼儿提高生活自理能力情况;(三)杜绝超前教育和强化训练情况;(四)保教人员不体罚、变相体罚幼儿情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