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学前教育还应当注重督导下列事项:

(一)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与卫生习惯,帮助其形成正确站、坐、行走姿势与健康体态的情况;

(二)培养幼儿提高生活自理能力情况;

(三)杜绝超前教育和强化训练情况;

(四)保教人员不体罚、变相体罚幼儿情况。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