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调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鼓励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设立调解组织,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政法单位退休人员、城乡社区工作者、到村(社区)任职大学生以及当地德高望重的人员等担任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分类建立并向社会公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及时通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调解组织、调解员可以加入所在地调解协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