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发现矛盾纠纷时,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鼓励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订立调解条款,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发现矛盾纠纷或者在办理符合调解条件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告知并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

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接受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各类纠纷化解途径及其特点,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