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对简单、当即可以履行的纠纷,实行口头调解,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事项及结果。调解记录由调解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未签名的,调解员应当注明原因。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