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调解条例/第三章 调解员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调解组织设立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调解协会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商事调解组织调解员应当接受省或者设区的市(地)调解协会的业务培训。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