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调解条例/第三章 调解员第四十一条有效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调解或者制作虚假调解文书;(二)报复、侮辱、殴打当事人;(三)误导、欺骗、偏袒当事人;(四)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权利;(五)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六)牟取不正当利益;(七)在人民调解中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中违规收费;(八)法律、法规等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