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调解或者制作虚假调解文书;

(二)报复、侮辱、殴打当事人;

(三)误导、欺骗、偏袒当事人;

(四)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权利;

(五)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六)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在人民调解中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中违规收费;

(八)法律、法规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