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依法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组织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对其他刑事案件中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