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诉调程序衔接、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等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并为调解组织进驻创造条件,提供必要保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