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

人民法院在立案之后、裁判作出之前,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及时调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