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调解条例/第二章 调解类别/第三节 行政调解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指导、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