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调解条例/第二章 调解类别/第三节 行政调解第二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通过解释、沟通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相关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的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