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依法登记的商事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组织等可以提供咨询、调解等有偿服务并制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当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依法登记的律师调解组织进驻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开展调解服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