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经当事人共同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对适宜调解、涉及公证事项的争议进行调解。经调解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公证机构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者委托开展调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