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调解条例/第二章 调解类别/第二节 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第二十三条有效成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中应当有“商事调解”字样;(二)有自己的住所、章程和组织机构;(三)有调解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必要的财产;(四)有三名以上的专职调解员。仲裁委员会可以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