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成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中应当有“商事调解”字样;

(二)有自己的住所、章程和组织机构;

(三)有调解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必要的财产;

(四)有三名以上的专职调解员。

仲裁委员会可以设立商事调解组织。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