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调解条例/第二章 调解类别/第二节 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第十九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是指依法成立的商事、律师、劳动人事争议等调解组织,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行业、专业领域纠纷的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