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调解条例/第二章 调解类别/第一节 人民调解第十八条有效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有固定的调解场所,悬挂调解组织标牌和人民调解标识,公示调解范围、调解流程、调解员名单、工作纪律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