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调解条例/第二章 调解类别/第二节 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第二十条有效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微型企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