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调解条例/第二章 调解类别/第一节 人民调解第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