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宣传调解工作,推广调解工作典型经验。对在调解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