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临时占用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