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四条有效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生态旅游、科研教育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保持湿地资源的原貌、地貌。畜禽、水产养殖应当合理控制养殖的时限、种类、方式、规模,科学投饵和设置网箱、围网养殖,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存贮、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排泄物,推广使用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预防、控制和减少水产养殖造成的水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