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