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监测、评估或者预警信息等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