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