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水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