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