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