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以外的地区,除临时应急取水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机关不得批准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或者开凿新井:

(一)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并且供水能力和水质能够满足需要的;

(二)可以利用地表水或者非常规水进行供水的;

(三)无防止地下水资源受到污染的措施和设备的。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