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取用水计量设施应当使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并且定期进行校正或者更换。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或者故意损坏取用水计量设施,不得阻挠抄表计量。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