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取用水计量设施应当使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并且定期进行校正或者更换。

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或者故意损坏取用水计量设施,不得阻挠抄表计量。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