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减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用水计划指标:(一)因自然原因使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社会总需水量增加又无法获得新水源的;(三)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四)因转产、减产、停产减少用水量的;(五)拒不执行非常规水配置方案的;(六)其他确需核减用水量的。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